气象局:某产品更优不是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政府采购信息网 万玉涛 2020-11-09 10:56:10

因缺乏竞争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被气象部门列为需要审批才能选用的采购方式。“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采购人很容易产生误解,其实某一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优于其他供应商不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为避免这类问题发生,我们设置了审批环节。”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资产与资金处处长宋伟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中,有的采购人觉得某一供应商的产品特别好,就想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近期出台的《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事项的审批作了较为细致且明确的规定,应该可以较好地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该细则具体明确了哪些事项呢?

根据《细则》,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事项由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批。各二级预算单位应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制定具体审批流程。二级预算单位应对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进行审核。二级预算单位计财机构应对有关支出内容的预算情况进行审核。

《细则》明确,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某一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优于其他供应商不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采用其他竞争性采购方式,因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而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应分别出具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细则》要求,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或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过程未受质疑的材料。公示时应同时公示采购人和二级预算单位计财机构相关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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